夏津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夏津县位于山东省西北部,地处北纬36°53′~37°10′,东经115°45′~116°16′,东南与临清市、高唐县相邻,西与河北省清河县以运河为界而相望,北与武城、平原县相接。面积871.9平方公里。人口48.9万。县人民政府驻地夏津镇,在省会济南西北方向120公里处,为德州市辖县。夏津之名历史悠久,夏津县始置于隋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此为“夏津”之词的始现。此前,夏津之地明属“鄃县”,鄃县始置于西汉初年属巨鹿县。“鄃”之由来无考,据此字的结构看应属城邑的专用字。后又置信乡侯国,与鄃同属冀州清河郡。汉之后(吕雉)四年(公元前184年)立县为侯国。王莽改觎为善陆(公元9年)。东汉光武帝诛王莽设置侯国,封马武为鄃侯,三国时期属魏清河国甘陵郡。西晋时属清河国。十六国时属清河郡。南北朝时属北魏济州平原郡。东魏时属清河郡。北齐时属冀洲清河郡,后废县并入平原。隋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于古鄃城西南建县,县治在今县城,属清河郡。又另置夏津县,县治在孙生镇(今县城北15公里处新盛店村)属贝州。隋大业年间(605—618年)夏津县并入鄃县属清河郡。唐天宝元年(742年)改鄃为夏津县。宋代属河北道大名府。金代属大名府路大名府。元明皆属高唐州。清雍正八年(1730年)改属东昌府。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属临清直隶州。民国时期曾先后属山东东临道第四行政督察区。1945年9月4日夏津县解放后,先后属冀南二专署,衡水专署。1952年10月,归属山东省德州专区,1956年属聊城专区,1961年复归德州专区,1995年德州撤地设市,夏津县仍属德州至今。